一、本市為因應國際人權發展潮流及衡酌高雄市未來發展趨勢,將相關人權政策法制化及成文化為高雄市人權自治條例。
二、高雄市人權自治條例草案於104年7月10日至105年4月15日假本府法制局會議室共計召開十二次諮詢會議,初步完成全草案研擬,另於105年9月12日及11月25日假本府第六會議室召開兩次跨局處研商會議進行逐條討論,並已完成全案之討論。
三、本案經簽奉市長同意,於106年4月14日陸續辦理草案預告之刊登市府公報及法制局網站作業,公告期間並無建議修正意見。嗣將另擇期舉辦公聽會後,再移由本自治條例之主政機關循本府法制作業程序將本自治條例草案提送議會審議。